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23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戚劭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戚劭偉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空氣槍壹支、玻璃珠壹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 楊焜元 」應更正為「 楊煜元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5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
(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