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23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戚劭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戚劭偉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空氣槍壹支、玻璃珠壹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 楊焜元 」應更正為「 楊煜元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5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

(恐嚇公眾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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