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小字第1223號
原   告 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志祥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下午2時1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乙○○之最新
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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