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143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5,980元,及其中新台幣47,011元自民國
96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96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按每月新台
幣1,200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