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須任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101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年齡「45歲」及出生年次「56年」之記載,應更正為年齡「25歲」、出生年次「76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年齡「45歲」及出生年次「56年」之記載,顯屬誤寫,應更正為年齡「25歲」、出生年次「76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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