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0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092號聲請人 劉六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0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01100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01121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01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