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676號債權人新竹縣竹東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洪文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曉惠饒振宇陳彥慈趙智強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佰玖拾壹元)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曾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