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41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育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育萍住所設於桃園市八德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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