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50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藍劉玉花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被告 林大盛 (原名: 林國松 )、 潘靜瑩林書安林科邑林家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12年7月27日提起抗告,然此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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