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5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邱宗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邱宗坤(下稱受刑人)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確定,惟受刑人認為所犯如該裁定附表編號11至編號13所示之罪,此3罪犯罪日期並未切割,屬接續性犯罪行為,應做一裁定,後再與該裁定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方符刑法規範之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給予受刑人較為適當之刑度,讓受刑人能有早日重新的人生未來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受刑人若認其所犯數罪合於定執行刑,應依上開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受刑人並無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倘其誤向法院聲請,自屬於法無據,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4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而向本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惟本件聲請人不具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適格,已如前述,卻誤逕向本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若認有再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向管轄之法院聲請,方符法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表: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4號裁定受刑人邱宗坤定應執行刑案件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2.10.09
102.10.09
102.06.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567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567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0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181號
102年度訴字第1181號
103年度訴字第926號
判決 日期
103.03.28
103.03.28
103.03.28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73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73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729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03.06.04
103.05.19
103.06.04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276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276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278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2.11.07
102.11.26
102.11.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689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689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6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判決 日期
103.07.29
103.07.29
103.07.29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646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646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646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03.10.22
103.10.22
103.10.22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670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670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670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2.11.07
103.02.13
102.11.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689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534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0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47號
103年度訴字第329號
判決 日期
103.07.29
103.11.12
103.12.09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47號
103年度訴字第329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03.07.29
103.12.02
104.01.06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670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92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4年
有期徒刑14年
犯 罪 日 期
102.06.28
102.07.03
102.07.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84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84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判決 日期
104.01.14
104.01.14
104.01.14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04.02.03
104.02.03
104.02.03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69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69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69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年
犯 罪 日 期
102.09.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1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47號
判決 日期
104.08.26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431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04.11.12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5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