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5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邱宗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邱宗坤(下稱受刑人)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確定,惟受刑人認為所犯如該裁定附表編號11至編號13所示之罪,此3罪犯罪日期並未切割,屬接續性犯罪行為,應做一裁定,後再與該裁定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方符刑法規範之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給予受刑人較為適當之刑度,讓受刑人能有早日重新的人生未來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受刑人若認其所犯數罪合於定執行刑,應依上開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受刑人並無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倘其誤向法院聲請,自屬於法無據,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4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而向本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惟本件聲請人不具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適格,已如前述,卻誤逕向本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若認有再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向管轄之法院聲請,方符法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周 淡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表: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4號裁定受刑人邱宗坤定應執行刑案件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2.10.09

  102.10.09

  102.06.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567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567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0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1181號

102年度訴字第1181號

103年度訴字第926號

判決 日期

  103.03.28

  103.03.28

  103.03.28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73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73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729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03.06.04

  103.05.19

  103.06.04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276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276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278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2.11.07

  102.11.26

  102.11.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689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689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6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判決 日期

  103.07.29

  103.07.29

  103.07.29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646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646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646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03.10.22

  103.10.22

  103.10.22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670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670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670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2.11.07

  103.02.13

  102.11.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689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534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0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47號

103年度訴字第329號

判決 日期

  103.07.29

  103.11.12

  103.12.09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5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47號

103年度訴字第329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03.07.29

  103.12.02

  104.01.06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670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1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92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4年

  有期徒刑14年

犯 罪 日 期

  102.06.28

  102.07.03

  102.07.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84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84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判決 日期

  104.01.14

  104.01.14

  104.01.14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04.02.03

  104.02.03

  104.02.03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69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69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69號(編號1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年

犯 罪 日 期

  102.09.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1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847號

判決 日期

  104.08.26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431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04.11.12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5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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