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7號聲請人 許金珠 非訟代理人 余鑑昌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聲請人許金珠訴請離婚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之審查決定通知書、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起訴狀暨專用委任狀等件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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