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28號

原告 王浥芸

王昶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

舒盈嘉 律師

被告 王慶勝

王惠美

王慶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主張之遺產範圍、價額及其應繼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8萬281元【《(20,821,514+4,987,910+55,000)×1/4》+《(900,000+1,956,699)×1/4》=7,180,28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62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家事庭法官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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