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7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四七號
原告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兼右十一人訴訟代理人丑○○被告彰化縣埔鹽鄉公所代表人寅○○訴訟代理人卯○○右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原告不服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彰府法訴字第○九二○一一九二三四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林秋華法官王德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蔡宗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