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86號上訴人 汪威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司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9,6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萬5,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計算式:1,
500+1,500=3,0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工程法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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