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47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金坤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銀波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47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周金坤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周金坤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周金坤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周金坤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零陸元,上訴人周金坤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