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8號
原   告  張茂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宥瑋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674號),惟被告宥
  瑋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4,92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16,43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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