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翔宣 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原告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洪國超」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