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8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87號原告 施欣涵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 陳玉妤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北監基裁字第42-CS0000000號、42-CS0000000號、42-CS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附具繕本及其他附屬文件,經本院以於民國105年8月25日裁定命其依法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31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翁仕衡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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