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號
原告 蔡振豐
被告 湯竣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664元【計算式:1,500,000元+250,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