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7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3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7日起至95年11月7日止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30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804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