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2號原告 李克儉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建宏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黃佩穎法官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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