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55號聲請人美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0年1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曜煒實業有限公司│臺中商業銀行苑裡分│99年9月30日│6,500元│YL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