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94號聲請人 陳聲漢 即財團法人 圓覺宗智 敏慧華 金剛上師教育基
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 圓覺宗智敏慧華 金剛上師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關於第十五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圓覺宗智敏慧華金剛上師教育基金會董事長,因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關監察人任期之限制,考量人員選任不易,經民國107年4月29日第2次董事會討論通過決議變更如附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為財團法人圓覺宗智敏慧華金剛上師教育基金會董事長,就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5條所示部分變更之聲請,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107年第二次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財團法人圓覺宗智敏慧華金剛上師教育基金會新舊章程比較表、教育部107年5月30日臺教社㈢字第1070066006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3-33頁)。經核此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7條部分,乃係補充捐助章程修正歷程,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湘樺附表┌─────────────┬─────────────┐│修正後條文│原條文│├─────────────┼─────────────┤│第十五條│第十五條││本會自第六屆董事會設置監察│本會自第六屆董事會設置監察││人三至五人,均為無給職,每│人三至五人,均為無給職,每││屆任期三年,首屆監察人由第│屆任期三年,首屆監察人由第││六屆董事會推舉經表決選聘之│六屆董事會推舉經表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監察人由董事會│,第二屆以後監察人由董事會││選聘之,連選得連任一次,並│選聘之,連選得連任,並需過││需過半數以上監察人出席董事│半數以上監察人出席董事會議││會議。│。│├─────────────┼─────────────┤│第十七條│第十七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年ㄧ月三│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年ㄧ月三││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五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八月五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如有未│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第三次││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修訂於民國一百零柒年二月二││理。│十八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