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109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陳淑華 被告 蕭俊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范馨元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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