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30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三方創意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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