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0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原名陳木欉)、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丙○○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肆拾陸萬柒仟 伍佰 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壹拾參萬零伍佰參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貳萬玖仟伍佰參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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