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正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古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
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亦定有明文。是聲
請公示送達應依非訟事件法規定繳納聲請費,此係屬必備之
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前經本院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民國100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裁
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惟查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憑,本件聲請係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78條、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