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告 賴佳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2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曾怡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告 賴佳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2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