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96號聲請人 張王秀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莊何江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09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01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11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