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附表編號1、2之犯罪日期,各更正為「95.7.12至96.1.25」、「95.7.10至96.1.25」),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曾定應執行1年2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所犯附表等罪之犯罪時間均係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後,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