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機源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機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梁機源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梁機源業於民國106年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8年4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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