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2797號債權人超級城市2愛丁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悅玲 債務人 張傳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債權人並未敘明請求之利率,故債權人對利息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