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554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務人 王耀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王耀宗〈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15,962元消費款、新臺幣198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16,160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455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962元王耀宗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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