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惇婷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惇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惇婷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6月、3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6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13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上訴,經本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16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1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4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5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交訴緝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5罪,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28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其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2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受刑人係於104年8月15日入監執行前開徒刑及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3月、1年6月、3月),其經累進處遇縮刑6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6月3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年1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601509420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1060150942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蔡愷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