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450號上訴人 劉芳妤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定。本件上訴人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湖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於民國110年1月25日提起上訴,惟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袁雪華法官楊舒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