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5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李政祐 本件原告前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建彰營造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8,725,27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40,8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0,3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