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芷菻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8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芷菻改變電度表使其失效不準為竊電,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一、第3行「於民國97年9月17日以後某不詳時日」應更正為「於民國98年3月以後某不詳時日」;第9至11行「而竊取電能各1萬1217度及1萬2297度(金額各為新台幣6萬7123元及7萬3585元),應更正及補充為「自98年6月28日起至99年6月28日止竊取電能各1萬1,217度及2萬4,947度(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6萬7,123元及12萬2,540元);第11行「99年6月28日」應補充為「99年6月28日上午10時20分許」;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3「臺電公司用電實施調查書」應更正為「臺電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秋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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