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健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健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如所提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吳健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本院將判決正本寄送上訴人戶籍地雲林縣○○鎮○○里○○00○0號住處後,因無人收受,改於108年5月21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在轄區派出所,上訴人家屬於同日前往派出所領收上開判決正本,並於法定期間內之108年5月24日提出上訴狀,此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派出所領收寄存送達紀錄及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收文章等附卷可稽。茲因上訴人未於刑事聲明上訴狀內敘述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