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78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7802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楊國龍馬愛花 之繼承人(歿)

黃忠華 即馬愛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楊國龍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債務人楊國龍於本件執行聲請前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人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范文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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