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174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乙○○
、5、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甲○○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每月六百元違約金。
(二)相對人甲○○自95年07月至98年01月共消費簽新臺幣三萬九千七百七十一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五千一百五十二元,以上共計新臺幣四萬四千九百二十三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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