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92號
原 告 鍾昌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