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興源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盧昱成 律師
陳佳俊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之記載,應增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盧昱成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關於選任辯護人之記載,應增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盧昱成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許惠瑜法官鄭舜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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