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45號債權人 陳文安 債務人 曾華 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2745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0年8月23日│1,000,000元│100年9月5日│FA0000000│├───┼─────────┼───────────┼───────────┼───────────┤│002│100年8月25日│500,000元│100年8月25日│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