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74號上訴人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000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捌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