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556號上訴人即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勝星娛樂文創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林宜萱 被上訴人即被告 賴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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