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小字第1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二六六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叁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陸萬玖仟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鈺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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