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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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號原告 呂秀華 訴訟代理人 呂正業 被告 洪于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7日下午4時3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2年2月20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
原告應於五日內以「陳報狀」補提出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一份,由本院將民事起訴狀繕本寄給被告。如果逾期未補提出本件民事起訴狀之繕本,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