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救字第2號

聲請人 陳月金

代理人 李巧雯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文雄 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112年度花簡字第1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楊文雄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經調閱112年度花簡字第15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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