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司促字第 6514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6514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5147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93年6 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 元,約定自93年6 月17日起至98年6 月17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繳納利息至98年8 月17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尚餘本金73,812元正及如請求標的之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5147號利息: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甲○○ │98年8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73812 │ │ │ │計算之利息。 ││ │元 │ │ │ │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1 │新臺幣│甲○○ │98年9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73812 │ │ │ │以內者按上開利││ │元 │ │ │ │率百分之十,逾││ │ │ │ │ │期六個月以上者││ │ │ │ │ │,其超過六個月││ │ │ │ │ │部份,按上開利││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付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