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進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緝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連進明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