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57號抗告人 鄭世玲 相對人 鍾隆賢
鍾延竹 鍾延光 鍾延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租佃爭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
0年8月24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0年8月3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惟抗告人遲至100年10月7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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